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37號
CHDV,110,家繼訴,37,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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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即 黃巧麗
反請求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許兆濓律師
被 告即 黃銘洲
反請求原告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反請求被告 黃金喜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
許兆濓律師
反請求被告 黃隆昌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黃巧麗
黃銘洲
黃金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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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