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原 告 張幼蕊 被 告 林家銘 訴訟代理人 鄭懿灜律師被 告 林家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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