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郭松銘
陳建廷
相 對 人 許明鎭
關 係 人 許智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復按拍賣抵押物程序僅得為形式審查,而所 謂形式審查,係就雙方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從其外觀及記載 內容,判斷是否符合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是就當事 人間所提出外觀證明文件,依登記內容形式審查有擔保債權 存在,法院自應准許裁定拍賣抵押物。至於聲請人所提出文 件是否為真正,實際有無抵押債權之存在或其數額為何,如 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 告程序聲明其爭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偕其子即關係人許智成向聲請 人借貸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相對人並將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登記予聲請人供擔保上開借貸 。茲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未兌現,及借款後未按約每月繳付 利息,清償期屆至,相對人迄分文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 不理,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本票、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08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 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 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其抵押權文件登記 之清償日期110年4月9日已屆至,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 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
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0年12月20 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 書2件在卷可參,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 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 許。至於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 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於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 所能處置,併予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 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7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二水鄉 和興段 0000-0000 1588.19 全部 002 彰化縣 二水鄉 和興段 0000-0000 3706.02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77號 附表編號 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 建物式樣 主要建材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段 000000000地號 農舍;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141.93 二層:133.38 合計:275.31 陽台:18.52 全部 彰化縣○○鄉○○路 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