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世雄
相 對 人 許諾(即許清仁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蕭帆
許家偉
相 對 人 許博勛(即許清仁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許家倫
黃曉燕
相 對 人 許瑞歆(即許清仁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許家倫
黃曉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 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 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 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 度臺抗字第2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許清仁前向聲請人貸款新台幣(
下同)10萬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 額13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許 清仁於民國(下同)105 年6月25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 ,且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借據、本 院家事法庭110年8月13日彰院平家康105年度司繼字第868號 函、繼承系統表、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戶籍謄本、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7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 明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 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其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約定,而觀之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形式上可 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 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 於110年12月3日通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相對 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160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二水鄉 新過圳 0000-0000 8,247.80 12分之1 重測前:過圳段0000-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