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3968號
CHDV,110,司促,13968,202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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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68號
債 權 人 冠亞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本良
債 務 人 KHONG TAM(中譯:孔心)


BUI VAN HAI(中譯:裴文海)


PHAM DINH THANG(中譯:范庭勝)


NGUYEN VAN TY(中譯:阮文子)


VO TA HIEU(中譯:武謝孝)


HOANG ANH DUC(中譯:黃英德)


VI VAN TRONG(中譯:偉文重)


DO MINH HAU(中譯:杜明後)


NGUYEN THE CAU(中譯:阮氏球)


一、債務人KHONG TAM(中譯:孔心)、BUI VAN HAI(中譯:裴文海)
PHAM DINH THANG(中譯:范庭勝)、NGUYEN VAN TY(中譯:
阮文子)、VO TA HIEU(中譯:武謝孝)、HOANG ANH DUC(中譯
:黃英德)、VI VAN TRONG(中譯:偉文重)、DO MINH HAU(中
譯:杜明後)、NGUYEN THE CAU(中譯:阮氏球)各應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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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亞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