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6號
CHDV,110,亡,6,2022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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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關 係 人
即 失蹤人 林藝


關 係 人 林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藝(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最後設籍地址:彰化縣○○鄉○○村○○路00號)於民國壹零捌年拾月拾伍日下午拾貳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林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失蹤 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 言(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 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 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 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 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 知陳報法院;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 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前開陳報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 ,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156條第1、2、3項 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失蹤人林藝現年逾80歲,籍設彰化 縣○○鄉○○村○○路00號,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經戶政機關註 記「行方不明應列失蹤人口」,並自該日起列為查詢之失蹤 人,而依清查人口之相關紀錄,均查無關係人之入出境、安 置、殮葬、就醫、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給付、衛福部津貼 、勞保給付、國民年金、老農津貼及公教退撫給與紀錄,足 認關係人失蹤已逾8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聲請 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彰化○○○○○○○○110年3月10日彰



溪戶字第1100000835號函、關係人親屬系統表、關係人及其 親屬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09年9月24日移署資字第1090 101003號函(含附件)、108年7月11日線上應用系統查詢紀 錄、彰化縣埔鹽鄉公所109年12月1日鹽鄉民字第1090017127 號函、彰化縣政府109年10月28日府民戶字第1090388581號 (含附件:內政部109年10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90244853號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9月18日保國三字第10960403471 號函及其附件)、109年11月26日府民行字第1090430230號 、109年12月1日府社長青字第1090430231號函、內政部108 年3月8日台內戶字第1080240575號函、彰化縣警察局109年1 0月6日彰警防字第1090073946號函、彰化○○○○○○○○村長及親 屬(姪子林川)查訪紀錄表、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3年 清查成果行方不明者檢核表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 人健保就診、勞保投保資料、財產總歸戶資料並函詢彰化縣 警察局溪湖分局(下稱溪湖分局)失蹤人查處結果,均無法 得知失蹤人下落,或證明其仍生存,有健保查詢記錄、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司法院暨所述機關勞保局電 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溪湖分局110年5月20日溪警分三字 第1100010358號函在卷。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失蹤逾7年且生 死不明,堪信為真。
㈡又依前開卷證,失蹤人自101年10月15日起,即處於失蹤狀態 ,生死不明,前經本院准許對失蹤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 案(公示催告陳報期間6個月),並經本院依職權將失蹤人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內容刊登在110年5月31日本院資訊網 路,且囑託彰化縣埔鹽鄉公所將公示催告之公告代為揭示, 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彰化縣埔鹽鄉110年6月9日鹽鄉行字 第1100008425號函在卷可稽,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 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失蹤人失蹤 既已逾7年,則聲請人聲請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㈢失蹤人於101年10月15日失蹤,計至108年10月15日屆滿7年, 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應推定於108年10月15日下午12時 為死亡之時,爰宣告其於當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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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