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被 告 蔡峯松 陳彥如(原名陳淑齡) 連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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