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9年度,5號
CHDV,109,訴更一,5,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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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被 告 蔡峯松


陳彥如(原名陳淑齡)


連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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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