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52號
上 訴 人 陳聖士(即聖仕企業社)
康炳和
郭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2,36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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