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11號
CHDV,109,訴,1211,2022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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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1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榮方
黃惟修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黃宛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則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0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即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1萬7495元【其中聲明第三項部分
,標的價額為40萬7495元(詳如附表),加計第二項聲明251萬
元,總計為291萬7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萬4862元。此
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附表:
編號 門牌號碼 請求樓層 占用面積 課稅現值 價額 A 彰化縣○○市○○街000號 1樓 32.49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課稅現值平均為2806元【計算式:47萬5900元÷169.60平方公尺=28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見本院卷第55頁) 27萬3501元 【計算式:2806元×(32.49平方公尺×3)=27萬3501元】 2樓 32.49平方公尺 4樓 32.49平方公尺 B 彰化縣○○市○○街000號 4樓 40.07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課稅現值平均為3,344元【計算式:600,000元÷179.40平方公尺=3,344元】(見本院卷第57頁) 13萬3994元 【計算式:3,344元×40.07平方公尺=133,994元】 合 計 40萬7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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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