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56號
CHDM,111,聲,156,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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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桂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彰化縣○○鎮○○里00鄰○○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桂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桂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393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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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