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1年度,1號
CHDM,111,撤緩,1,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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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志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149號),
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志忠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志忠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4日以108年度簡字2149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 ,於109 年1 月7 日判決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108年9 月30日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 0年1月2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5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1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 高法院分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584號判決、110年度臺上字 第5165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0年9月1日確定。爰依刑法第7 5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之規定,聲請將上述 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 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2月4日以108 年度簡字2149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 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109年1月7日判決確定在案。復於 緩刑期前之108年9月30日另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1月2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50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受刑人提起上訴,先後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依序以110年度上訴字第584號判 決、110年度臺上字第5165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0年9月1日 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 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並在緩刑期內 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



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規定,洵堪認定。從而,聲請人於判決確 定後6月內,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 依法撤銷受刑人前開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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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