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瑞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61號、
110年度毒偵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瑞堂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 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 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檢出 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是本件聲 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附表:
檢品編號 檢品外觀 送驗淨重 驗餘淨重 檢出結果 000000000 粉塊狀3包 0.54公克 0.53公克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卷證來源: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4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6500號鑑定書 B0000000 透明晶體1包 0.6544公克 0.6433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卷證來源: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400457號鑑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