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41號
CHDM,110,附民,341,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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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41號
原 告 任捷

被 告 羅啟湖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101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啟湖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任捷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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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