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士簡字第1015號
原 告 余天興會計師即乙○○之破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慕芳
書記官 夏珍珍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參加乙○○於民國90年11月5 日召集之 合會2 會,每會新台幣(下同)20,000元,會員連會首共96 會(下稱甲合會),其中1 會為死會,被告應繳死會會款為 1,240,000元,另1會為活會,乙○○因停會應返還被告已繳 之活會會款為524,300元;又,被告另參加乙○○於91年7月 10日成立之合會1會,每會30,000元,會員連會首共51會( 下稱乙合會),被告為活會會員,因互助會停會乙○○應返 還被告已繳之活會會款為556,800 元,總計被告應繳之死會 會款,扣除乙○○應返還被告之活會會款後,被告尚應給付 乙○○158,900 元,因乙○○已受破產宣告,原告為法院指 定之破產管理人,爰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8,900 元及自支付 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互助會停會後,會首乙○○應返還活會會員之金 額,除原繳活會會款外,尚應加計標息返還,則甲合會被告 應繳死會會款1,240,000 元、會首乙○○應返還之活會會款 為680,000元,乙合會會首乙○○應返還活會會款660,000元 ,總計以會首應返還之活會會款扣除被告應繳納之死會會款 後,會首尚應返還被告100,000 元,原告謂被告尚應給付原 告158,900元云云,並非事實等語,資為抗辯。三、查被告參加乙○○召集之甲合會2會,其中1會死會1 會活會 ,應繳之死會會款1,240,000元,迄停會止已繳活會會款34 次共524,300元;被告另參加乙合會1會,迄停會止,已繳活
會會款22次,共繳556,800 元之事實,且本件互助會為內標 制,互助會停會後,會首允許會員將死會會款與得請求返還 之活會會款相抵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合會會單在 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兩造爭執在於,互助會停會後,會首乙○○應返還活會 會員之款項,究竟係將實際收取之活會會款返還?抑或須加 計標息返還?經查:
㈠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 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 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已 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 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 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 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 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現行民法第709 條第1、2、3 項定 有明文。查會首乙○○自宣告停標後,未曾依上開規定將甲 、乙合會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於每屆標會 期日平均交付未得標之會員,且遲延給付之數額已逾兩期之 總額,此為兩造所不爭之事實,則依前開規定,會首乙○○ 應一次給付全部死會會款。
㈡本件甲合會會首及已得標會員共計34會次,每會死會會款為 20,000元,被告有1 活會,是會首乙○○應交付被告該活會 金額為680,000元(34×20,000×1=680,000 元);乙合會 會首及已得標會員共計22會次,每會死會會款為30,000元, 被告有1活會,會首乙○○應交付被告該活會金額為660,000 元(22×30,000×1=660,000)。原告主張:停會後會首乙 ○○只需要將被告實際繳納之活會會款金額返還被告即可云 云,於法無據,不足採取。
五、綜上所述,會首乙○○因被告於甲、乙合會各有1 活會而應 給付被告1,340,000元(680,000+660,000=1,340,000), 扣除被告因甲合會1會死會應繳納之死會會款1,240,000元後 ,會首乙○○尚欠被告100,000 元。原告主張被告應再給付 會首乙○○158,900元云云,於法不合,難以准許。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