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宥
陳宥學
李孟蓉
沈淑真
施泳豪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11
0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宥、陳宥學、李孟蓉、沈淑真、施 泳豪因賭博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09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 物品分屬賭博器具、在賭檯及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被告所有 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 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 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 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 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 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訂。
三、經查,被告等有如聲請書所述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賭博及聚眾賭博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0年度偵字第20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查核 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 陳宥學、劉建宥、沈淑真、李孟蓉之犯罪所得;扣案如附表 編號5所示之物,為被告劉建宥所有(110年度保字第259號 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陳宥學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 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物,係在賭檯及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 等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承在卷,前開扣案物,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得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 第2項、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鮑 慧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 儀 潔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以下金額為新臺幣) 備註 1 3000元 陳宥學犯罪所得 2 24500元 劉建宥犯罪所得 3 200元 沈淑真犯罪所得 4 200元 李孟蓉犯罪所得 5 IC板(娃娃機台IC板)2片 劉建宥所有 6 600元 7 2590元 8 890元 9 地圖弁當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