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套繪管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8號
PTDV,111,補,58,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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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張德賢 
訴訟代理人 李華森律師
      江沛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OO宋OO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屏東縣○○○○段000 0000 地號及同段62、63建號之土
  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被告之
  完整姓名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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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