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戴靖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靜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
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聲請人應繳
納1,000 元之裁判費。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
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4 條第1 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故請提
出向債務人潘平華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
三、請陳明本件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是否為蔡秀蘭?送達地址是
否為屏東縣○○市○○路000 號,如係,應記載於聲請人下
方欄位,非債務人下方欄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