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1年度,7號
PTDV,111,司家補,7,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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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子朋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智銘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
  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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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