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補字第7號聲 請 人 陳子朋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智銘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 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