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1年度,17號
PTDV,111,司家補,17,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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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補字第17號
聲 明 人 王玲銘 

      陳孝蓉 

      陳孝宜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孝慈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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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