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85號
PTDV,111,司促,885,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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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8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龔定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4.61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461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922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龔定殷於民國109 年01月21日向債權借款新臺幣
  23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
  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61 計算,逾期繳款
  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92,248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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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