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08號
PTDV,111,司促,808,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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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陸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陳志偉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01月05日止累計137,601 元正未給付
  ,其中129,797 元為消費款;5,458 元為循環利息;2,346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80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志偉  │自民國111 年│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 │
│  │129797│     │1 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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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