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01號
PTDV,111,司促,801,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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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潘玟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捌佰叁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潘玟璇於民國110 年06月28日向債權借款6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 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7 年06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
  01月18日止累計618,839 元正未給付,其中604,744 元為本
  金;13,302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利息:
┌──┬───┬─────┬──────┬──────┬───────┐
本金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玟璇  │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604744│     │1月19日   │      │9.78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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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