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84號
PTDV,111,司促,784,2022012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上列聲請人與潘素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新台幣25,631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