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74號
PTDV,111,司促,774,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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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伊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林伊蘭於民國109 年07月30日向債權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 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112 年07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01月17日止累計73,298元正未給付,其中72,914元為本金
  ;291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774號
利息:
┌──┬───┬─────┬──────┬──────┬───────┐
本金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伊蘭  │自民國111 年│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84│
│  │72914 │     │1 月18日  │      │5%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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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