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72號
PTDV,111,司促,772,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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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巧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陳巧燕於民國109 年05月25日向債權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 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12 年05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01月17日止累計57,050元正未給付,其中56,974元為
  ;7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利息:
┌──┬───┬─────┬──────┬──────┬───────┐
金│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巧燕  │自民國111 年│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84│
│  │56974 │     │1 月18日  │      │5%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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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