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70號
PTDV,111,司促,770,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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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周國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債權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緣相對人周國峰於民國92年11月7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30000 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若
  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
  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
  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
  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
  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
  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㈢、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7142 元整,及自民國
  96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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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