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28號
PTDV,111,司促,728,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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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8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債 務 人 程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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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