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10號
PTDV,111,司促,710,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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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依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零柒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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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