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1號
PTDV,111,司促,71,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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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蔡永頡即蔡季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永頡於民國93年0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12月19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69,528 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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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