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09號
PTDV,111,司促,709,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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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乙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參仟參佰陸拾柒元、②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壹拾柒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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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