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705號
PTDV,111,司促,705,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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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詹永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零玖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詹永勝於85年02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64,094 元整,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利息:
┌──┬───┬─────┬──────┬──────┬───────┐
本金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永勝  │暨自起息日94│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36439 │     │年07月06日起│      │15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詹永勝  │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128823│     │2月28日起  │      │15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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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