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98號
PTDV,111,司促,698,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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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田俊彥 


      潘邵雯 

一、債務人田俊彥潘邵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
  壹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田俊彥於民國106 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潘邵雯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
  本金計新臺幣21,10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田俊彥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潘邵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698號
利息:
┌──┬───┬─────┬──────┬──────┬───────┐
本金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田俊彥、潘│自民國110年9│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9% │
│  │21102 │邵雯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田俊彥、潘│自民國11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102 │邵雯   │10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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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