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71號
PTDV,111,司促,671,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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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賴塘中 
債 務 人 曾毅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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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