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63號
PTDV,111,司促,663,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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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債 務 人 張茗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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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