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43號
PTDV,111,司促,643,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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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天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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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