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5號
PTDV,111,司促,625,202201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許立正 
債 務 人 李易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貳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
  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0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0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