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13號
PTDV,111,司促,613,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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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郁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捌佰貳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
  971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942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蘇郁惠於民國109 年04月23日向債權借款新臺幣
  34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
  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71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80,827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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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