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10號
PTDV,111,司促,610,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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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邵宣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67059091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 年08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0,87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967059091、0926170793。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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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