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72號
PTDV,111,司促,572,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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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文濱 
上列聲請人與林仁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仁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林仁輝約定清償日或向其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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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