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文濱
上列聲請人與林仁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仁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林仁輝約定清償日或向其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