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70號
PTDV,111,司促,570,202201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王琡斐 
債 務 人 白陳月滿即白憲寓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白憲寓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
  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2 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
  人白憲寓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