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67號
PTDV,111,司促,567,20220128,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李尹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
  其中:
㈠、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