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41號
PTDV,111,司促,541,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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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李雲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李雲貞於民國91年12月1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97938 元整。
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
  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
  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
  幣0 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0 年2 月11日起至
  104 年8 月31日止,以本金新臺幣97938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
  臺幣97938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 帳務管
  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 契約書第四條) 。又按契約第十一
  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為到期。另債權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541號
利息:
┌──┬───┬─────┬──────┬──────┬───────┐
本金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0年2│至民國104年8│週年利率百分之│
│  │97938 │     │月11日起  │月31日止  │20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   │     │月1日起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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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