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7號
PTDV,111,司促,537,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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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曉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洪曉華於106 年1 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0 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6,419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32,74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477 元整及違約金1,20
  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2,742元自
  110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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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