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34號
PTDV,111,司促,534,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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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4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代 理 人 蔡鎔伊 
債 務 人 蔡季蓉 

      潘宥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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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