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3號
PTDV,111,司促,493,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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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瑞玲 
債 務 人 黃昭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臺幣壹
  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對於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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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