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9號
PTDV,111,司促,49,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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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德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德雄於民國96年03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96年03月18日止,帳款
  尚餘新臺幣68,097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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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