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81號
PTDV,111,司促,481,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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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潘信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1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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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