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8號
PTDV,111,司促,48,202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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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永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壹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謝永城於民國94年02月1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
  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3月11日起即
  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
  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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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