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79號
PTDV,111,司促,479,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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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林姿宜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林姿宜發支付命令經核 相對人之戶籍設屏東縣東港戶政事務所新園辦公室,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 段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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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