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3號
PTDV,111,司促,463,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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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文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零玖拾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王文璋於民國109 年05月22日向債權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 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112 年05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01月07日止累計66,093元正未給付,其中65,737元為本金
  ;35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4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文璋  │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65737 │     │1月08日   │      │1.845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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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